| 索引号: | X0001-2024-223 | 发布机构: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键词: | 企业投资承诺制 | 成文日期: | 2022年4月20日 |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16:10 | 体裁: | 通知 |
| 文号: | 安县政办〔2022〕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安阳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0日
安阳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54号)和《安阳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安政办〔2021〕51号)文件精神,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按照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相结合、事项简化和流程优化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有效监管相结合、示范引领和以点带面相结合的原则,在安阳县区域内,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全面建立政府主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约束、各部门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机制,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安阳县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实现“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三、主要事项
(一)政府部门提供统一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的事项(4项)。
县自然资源局统筹,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并联完成具体事项,向企业出让净地。
1. 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二)实施区域评估、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事项(5项)。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区域评估),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评估评价,区域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实施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直接适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5.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按照《在全县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的实施方案》(安县政〔2021〕35号)文件办理。
责任单位:县文广体旅局
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适用压矿区)。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9. 地震安全性评价。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三)在政府实施区域评估的基础上,供地后企业出具信用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5项)。
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等5个事项,在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基础上,企业出具信用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根据《河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实行承诺制。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11.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12. 取水许可审批。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3.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14. 节能审查。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四)企业信用承诺事项(3项)。
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
15.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气象局
16.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7. 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保留审批事项(6项)。
保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等6个事项。
——统筹建设用地供应和用地规划许可,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步进行,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依照法定程序,加快取消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取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实行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开工前可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统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六)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政府部门报备。属于政府部门验收的事项,根据企业申请,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行“联测联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牵头,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四、完善承诺制改革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涉及项目的受理、办理、监管、惩戒等全流程配套制度体系,推动承诺制实施细则落地见效。
(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建立线下、线上综合服务窗口协同工作机制,要在政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服务窗口,提升省在线平台“一个窗口”综合服务能力,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积极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培养专业化代办员队伍,为项目提供无偿代办、全程服务。
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规范项目操作流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出台事项办理实施细则及承诺格式进行落实。对于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保留审批事项,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对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
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新东产业集聚区
(三)加强中介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安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结时限等,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平台,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等录入工作,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五)推行事项容缺办理。落实《河南省推广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模式实施方案》(豫发改投资〔2018〕698号),对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保留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办理,企业在部分非主审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审批部门提前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六)统一收费管理制度。凡承诺制改革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涉经费,收费项目取消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他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报建阶段所涉收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费用。
责任单位:财政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发改委牵头统筹协调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文广体旅局、县政数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新东产业集聚区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改革举措协调重大问题,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建立承诺制改革动态评估机制,不断调整优化改革举措。
(二)制定细化政策。积极推动相关改革事项落地,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对口部门的对接,待其出台制定工作方案以及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明确准入条件和标准、操作流程、承诺书格式文本、监管要求、奖惩措施等政策后贯彻落实。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督查局要将承诺制改革工作列为阶段性重点督查内容,会同县发改委对承诺制改革事项落实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缓慢的事项进行重点督办,并将推进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承担改革事项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改革工作成效,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调整优化改革措施,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四)加强政策宣传。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
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本系统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实操能力。要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创新举措,复制推广典型案例。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灵活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改革政策,使企业充分知晓,并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出现调整,可随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安阳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附 件
安阳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举措 |
责任 部门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14项) |
|||||
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供地前踏勘核实,需要移除绿地树木的在供地前完成。 |
城市管理部门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供地前踏勘核实,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入项目用地边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供地前踏勘核实,需要进行设施迁改的在供地前完成。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4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供地前探勘核实,开工前建设替代工程。 |
水利部门 |
||
5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供地前气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气象站点分布。涉及气象站点的,供地前完成气象台站迁建。 |
气象部门 |
区域评估 |
|
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供地前编制区域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明确是否涉及文物,若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考古发掘,确保净地出让。不能净地出让的,按要求办理审批,落实文物保护要求。 |
文物部门 |
区域评估(按照《在全县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的实施方案》办理) |
|
7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不再对区域内项目单独评估登记,若涉及矿产则协调达成补偿协议。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区域评估(适用压矿区) |
|
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水利部门 |
区域评估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举措 |
责任 部门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9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地后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水利部门 |
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
区域评估 |
10 |
取水许可审批 |
供地前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行政审批部门 |
区域评估 |
|
11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供地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生态环境部门 |
区域评估 |
|
12 |
节能审查 |
供地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供地后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发展改革部门 |
区域评估 |
|
1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供地前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区域评估 |
|
14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供地前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 |
应急管理部门 |
区域评估 |
|
企业信用承诺事项(8项) |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5个 工作日 |
|
16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
17 |
取水许可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部门 |
||
18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部门 |
根据《河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实行承诺制 |
|
19 |
节能审查 |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发展改革部门 |
根据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改革举措 |
责任 部门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20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气象部门 |
||
21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人防部门 |
||
2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分前置条件) |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保留审批事项(6项) |
|||||
23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依托省在线平台实行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5个 工作日 |
|
2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
25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步进行,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20个 工作日 |
|
26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办理 |
国家安全部门 |
||
27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办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0个 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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