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决定对我县教育系统优秀单位、优秀教师和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筹资办学捐资助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